今天,我們來探討一個問題:商標被無效宣告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對此,業界一直存在爭議。這也意味著我們需要對具體案例進行具體分析,我們先來看一個典型案例:
“CHARLES&KEITH”(小CK)創立于1996年,產品囊括各類時尚配飾,在業內知名度較高。樺潔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其經授權獲準使用“CHARLS&KEICH”系列商標(下稱涉案系列商標),并可以以自身名義進行商標維權。
源泰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華喆達公司成立于2019年8月,兩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在股東股份控制和業務上存在關聯關系。
2019年4月,鄒某獲準注冊第32543214號“CHERLSS&KEICH”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動物皮、錢包(錢夾)、背包等。2019年12月,該商標經核準轉讓至源泰公司名下。2020年5月,該商標經核準轉讓至華喆達公司名下。
2019年9月,樺潔公司就第32543214號“CHERLSS&KEICH”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商標局經審查后認為該商標與樺潔公司涉案系列商標字母構成,且整體未形成明顯區別含義,分別構成近似標識,于2020年11月作出裁定,宣告該商標無效。目前,該裁定已生效。
但與此同時,樺潔公司發現,源泰與華喆達作為同行業的經營者,在其生產銷售的箱包等商品上大量使用“CHERLSS&KEICH”標識。不僅如此,他們還在多家購物平臺開設店鋪售賣帶有該標識的商品,甚至在全國各地廣泛開設多家加盟店。樺潔公司認為,這些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其涉案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于是將源泰公司與華喆達公司訴至法院,并要求賠償其經濟損失330萬元。
源泰與華喆達辯稱:在“CHERLSS&KEICH”商標處于有效狀態時,他們是合法使用該商標的,并且在該商標被宣告無效后,已經迅速采取行動,立刻停止了生產、銷售帶有被訴侵權商標的商品。
該案合議庭認為,源泰與華喆達作為箱包類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知曉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并進行相應的避讓,但實際使用“CHERLSS&KEICH”商標的過程中對其進行了拆分,并非對于“CHERLSS&KEICH”商標的正當使用,明顯具有刻意借助涉案系列商標聲譽“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
被告公司旗下加盟店遍及多地,門店數量多、銷售范圍廣、經營時間長。涉案侵權行為直接侵占樺潔公司市場份額,給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并給涉案商標聲譽造成不良影響,被告公司符合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最終作出全額支持樺潔公司330萬元索賠主張的判決。
一審判決作出后,源泰公司與華喆達公司選擇繼續上訴,不過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從“小CK”維權案我們可以發現商標無效后之前使用行為是否侵權這一問題的復雜性,我們清晰地認識到,商標領域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緊密相連,卻又充滿著諸多不確定性和爭議點。
企業和品牌必須深刻理解商標無效的各種情形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準確把握商標無效前使用行為侵權認定的要點。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避免因商標問題陷入法律糾紛,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