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隨著商標意識的增強,商標申請和注冊的數量不斷增加,一些經核準注冊后未被使用的“閑置商標”成為未來商標注冊的“權利障礙”。通過連續三年提出撤銷不使用的申請,成為許多商標申請人的選擇。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保留真實的商標使用證據就顯得至關重要。哪些內容可以作為商標的使用證據呢?
1.發票
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然而,很多企業在填寫發票的時候,只填寫簡稱,這樣的發票與注冊商標沒有任何聯系,不能作為充分有效的使用證據,所以在填寫發票的時候,要認真、規范,為商標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證據。
2.合同或者協議
合同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協議,并沒有標注商標,不能作為有效使用證據。因此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明確標注商標,最好能寫上注冊商標的名稱和注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3.廣告
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但是一些廣告發布方式,例如電視廣告,不能提供廣告發布的時間信息而難以作為直接證據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所以,與廣告公司簽訂的廣告發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標識商標名稱,就可以作為有效的使用證據。
4.包裝物
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于難以確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標明商標名稱。
5.產品檢驗報告
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各項內容標注清晰,是一種很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以上證據僅僅列舉常見的使用證據,商標現實使用中,會產生許多直接或者間接的使用證據,我們應該留心保存,還有在做撤銷審查提供證據過程中,也應該注意一些問題。
1.注意使用證據的時間
提供指定3年期內的使用證據,非3年期內的使用證據也可以作為參考提供。商標所有人提供的使用證據應當在規定的3年期限內,有效使用證據一般應當反映具體使用時間、使用人和商標標識。
2.使用證據應當真實、公開、合法
商標使用證據應在商業流通領域使用,而不是內部使用或象征性使用,即需要客觀真實的使用證據。內部使用證據,如信箋、文具、應用場景標志、員工標簽服裝等。,一般會被認定為不對外公開使用的行為,并且只能作為輔助參考證據。象征性使用證據,如報紙聲明使用、簡單轉讓協議、許可協議或公布其他商標信息等,一般不視為商標使用,需要結合案件證據材料綜合認定。
3.使用證據要完整全面
商標所有人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應當相互確認,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至于提供的使用證據,盡量體現商標使用的各種要素,如銷售合同和相應銷售發票上的商標標識,以及商標所有人、商標標識和日期等。否則,在缺乏有效基本信息的情況下,很難證明標有注冊商標的商品是否在流通領域實際發生過商業交易。
商標申請注冊下來非常的不容易,如果因被他人以連續3年不使用理由提出“撤三”,而失去商標,是不是太可惜了。只要我們商標持有人在經營過程中,要有意識的留存、整理自身完整的商標使用證據,這樣,任憑誰提出“撤三”,我們都可以有力的回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