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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注冊商標,小心不以使用為目的的駁回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有效遏制商標惡意注冊,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進行了第四次修訂。其中新修訂的《商標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 ”,這一規定從源頭上制止惡意申請注冊行為,使商標申請注冊回歸以使用為目的的制度本源,增強了商標使用的義務。 那么在實踐中,什么樣的商標注冊申請會被認定為不以使用為目的情形呢? 一、違反《商標法》第四條中所述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注冊行為綜合考慮的因素,在《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第八條明確規定如下: 1、 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2、 申請人所在的行業,經營狀況等; 3、 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注冊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 4、 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5、 申請注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標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6、 商標注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二、有哪些情形適用“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行為”呢? 在《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規定了以下十種情形: 1、 商標注冊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2、 大量復制、模仿、抄襲多個主體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3、 對同一主體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較強顯著性的特定商標反復申請注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4、 大量申請注冊與他人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電商名稱、域名,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他人知名并已產生識別性的廣告語、外觀設計等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5、 大量申請注冊于知名任務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稱、他人知名并已產生識別性的美術作品等公共文化資源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6、 大量申請注冊與行政區域名稱、山川名稱、景點名稱、建筑物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標志的; 7、 大量申請注冊指定商品或者服務上的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缺乏顯著性的標志的; 8、 大量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并大量轉讓商標,且受讓人較為分散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 9、 申請人有以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大量售賣,向商標在先使用人或者他人強迫商業合作、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或者侵權賠償金等行為的; 10、 其他可以認定為有惡意的申請商標注冊行為的情形。 通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和《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不難看出,被認定為惡意注冊行為其關鍵要素有大量、反復、抄襲模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的注冊行為。 下面針對第65948637號“置牛”商標駁回案,分析其為何被認定為“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申請“。 根據上述復審決定書可以看出,申請人雖然進行了復審,也提交了一些使用證據,但商評委依然認定其不具備真實使用意圖。 經過查詢商標局公開的商標評審裁定書,不只一件“置牛“商標被駁回,該申請人在同一天在1-45類共申請了45件”置牛”商標,最終都以同樣的理由駁回。 原來上述商標的申請人是一家以從事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為主的小微企業,在上述商標申請前在相關類別上已經注冊了“置牛”商標,其公司名下目前擁有870件商標。 商標局以“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注冊申請”為由駁回上述45件商標,我猜想原因如下: 1、 商標注冊申請數量比較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 2、 反復大量注冊商標,有囤積商標之嫌。 3、 其從事的是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卻注冊了與之不相關的產品類,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如果為了防御注冊,可以考慮與自己經營范圍相關的未來會擴展的類別,不要反復大量注冊與自己經營范圍無關的類別,小心被駁回。且“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注冊”屬于絕對條款駁回,復審也很難有翻盤的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