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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個為什么”引糾紛!書籍名稱如何進行商標保護?案情簡介 某出版社認為商標“十萬個為什么”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行政機關宣告該商標無效,行政機關作出裁定,商標“十萬個為什么”在書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領域經長期使用已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及識別度,能夠起到商標的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駁回了該出版社的請求。該出版社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某出版社主張,商標“十萬個為什么”持有者——上海少年兒童出版社有限公司,曾于2000年4月21日在第16類“書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中就“十萬個為什么”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但經歷復審后被駁回,說明“十萬個為什么”注冊在第16類商品上缺乏顯著性。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商標審查遵循個案審查原則,應結合具體案件的證據個案判斷。 此外,某出版社還主張,“十萬個為什么”已被眾多出版社作為書籍名稱使用,且由上海少年兒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版本寥寥可數,導致相關公眾無法將“十萬個為什么”與包括上海少年兒童出版社有限公司在內的任何一家出版社建立唯一對應關系。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判斷某一標識在“書籍、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上是否具備顯著特征,與該標識文字是否被用作書籍名稱,某一家出版社的該書籍市場占有率、知名度和所獲榮譽,以及相關公眾能否將該書籍名稱與某一家特定出版社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等因素本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從保護創新、依法支持商標品牌建設、促使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保障消費者利益等角度出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商標“十萬個為什么”申請時缺乏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商標“十萬個為什么”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某出版社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商標權作為一項典型的知識產權,不僅是因為商標標識的設計而具有顯著性,更是因為隨著企業日積月累不斷經營,商標會逐漸凝聚企業的商譽,成為承載著經營者智慧性勞動的載體。該案中,商標“十萬個為什么”本身即具備固有顯著特征,經過多年的持續使用,更增強了該品牌與企業之間的對應程度,從激勵創新和維護誠信經營市場秩序的角度,該商標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唐蕾 高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