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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娃 HULUWA”商標侵害知名作品《葫蘆兄弟》版權違法依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兩件“葫蘆娃HULUWA”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認定兩案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均損害了《葫蘆兄弟》作品中“葫蘆娃”的角色名稱權益,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2001年商標法(以下簡稱修改前商標法)所指“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展示 兩案爭議商標系第16504578號“葫蘆娃HULUWA”商標,與第11726392號“葫蘆娃HULUWA”商標,分別于2015年3月17日、2012年11月9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分別核定使用在“鐘表指針(鐘表制造);手表”等商品、“電話機;可視電話”等商品上,商標權人為深圳葫蘆娃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萬家星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經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有限公司對兩件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兩案被訴裁定,認定兩案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均予以無效宣告,深圳葫蘆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訴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但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總結 根據兩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美術電影制片廠對于《葫蘆兄弟》作品享有著作權、對“葫蘆娃”角色造型美術作品享有除署名權以外著作權。 動畫片《葫蘆兄弟》首次發表于1986年,現仍處于著作權保護期內,《葫蘆兄弟》自發表后,以及后續電影版發行以來,通過電視臺、影院、互聯網等多種渠道進行了廣泛、持續地播放,榮獲了諸多榮譽獎項,并且至今仍保持著較高的播放量,一直具有廣泛的收看觀眾,該動畫片及其中“葫蘆娃”的角色形象知名度較高。 因此,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該角色名稱已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如果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這類標有“葫蘆娃”字樣的商品系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是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動畫片周邊產品。 “葫蘆娃”這一作品角色名稱構成上述司法解釋中所指的在先權益,美術電影制片廠有權就“葫蘆娃”角色名稱主張在先權利保護。兩案中爭議商標均為純文字商標“葫蘆娃HULUWA”,在文字構成、呼叫認讀等方面與“葫蘆娃”這一角色名稱完全相同。若注冊、使用在常見的電影衍生品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來源于“葫蘆娃”角色名稱的利害關系人或與其具有特定聯系,進而產生混淆誤認。 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不正當地利用了“葫蘆娃”角色名稱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擠占了“葫蘆娃”角色名稱利害關系人基于該角色名稱所應當享有的商業價值和交易機會,損害了《葫蘆兄弟》作品中“葫蘆娃”的角色名稱權益,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修改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故均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在這里也提醒廣大的企業們,如果有好的創作,就要先著手準備注冊和登記版權,根據在先申請保護原則,提前布局規劃,雙重申請,雙重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