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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知識產權是如何生成的嗎?企業該如何有效保護它?部分企業因缺乏對知識產權制度的了解,雖然創造了相應的智力成果,但因為沒有采取合理的措施而導致權益歸屬出現問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企業有必要充分了解知識產權的生成機制。 在我國,如果根據權益生成方式不同,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主要通過行政授權賦予其專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這類權利在我國實行申請制,相關權利的授予均需要國家相關部門根據法律規定進行審查,一經授權,則屬于法律保護的權利。另一類無需經過行政審查授權,而可基于特定事實原始取得或受讓取得,如著作權、商業秘密等,其中較為典型的商業秘密,在經過司法確認之前,相關信息的權屬、范圍、是否構成商業秘密都是不確定的,需要當事人圍繞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 01 行政確權 對于前述第一種類型權利,企業在開展相關業務之前,可根據需要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授權。如果商標或技術方案被他人搶先不正當注冊或申請,也可依據相關規定積極組織證據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在“法護創新”巡回審判過程中,創新主體向我們提出其商標被搶注的問題。對于該問題,我們認為,任何權益的取得都應具備正當性。商標作為一種符號性表達,其實質是使用者商譽的積累和彰顯,所有關于商標權的取得、使用、保護都應建立于這一基礎上。因此,我國商標法雖然以先申請為原則,但同時在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等條款中,對于不正當搶注他人商標或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損害他人在先權益、不以使用為目的囤積商標等行為給予了相應規制。因此,對于企業提出的問題,我們認為可視不同情形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及時注冊商標或申請著作權登記。在某項產品上使用的標識,根據產品的種類可及時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商標;如認為標識具有一定的獨創性高度,可向國家版權部門申請著作權登記,以作為其享有在先權利的初步證明。 第二,就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提出異議、無效宣告或撤銷。可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和四十九條相關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分別提起異議、無效宣告或撤銷程序。并可在規定時間內啟動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就國家知識產權局在上述程序中作出的決定/裁定進行司法審查。 第三,積極舉證,合理抗辯。如前所述,法律不保護不具有正當性的利益。如果遭遇民事訴訟,被要求停止使用相關標識,并承擔侵權責任,則可圍繞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七條等積極舉證,證明其商標已經在相關商品或服務上在先使用、與其形成對應關系,而對方則存在違反誠實信用的主觀惡意等情形,不具有應予保護的合法利益。 但企業也應當注意,商標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標注冊應當以使用為目的。注冊商標并非越多越好。司法實踐中,我們也發現部分企業在明顯超出經營所需的情況下,大量在多類別上申請商標,而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或法院認為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導致注冊失敗。 02 司法確權 以商業秘密為典型形式,因相關權益沒有恰當的公示方法,權益的證成則成為權益獲得保護的關鍵,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通常在個案中通過司法活動予以確認。審理過程中,舉證證明相關信息構成商業秘密往往成為重點和難點。 反不正當競爭法定義商業秘密為,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其中“不為公眾所知悉”又稱為“秘密性”,該要件往往是認定構成商業秘密的重點和難點。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司法解釋已經大幅降低了權利人主張商業信息構成商業秘密的舉證難度,只要權利人能夠證明其對特定信息采取了適當的保密措施,即推定相關技術信息具備秘密性。通常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組織證據,證明相關信息的范圍及對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一,應以恰當的載體固定其所主張的信息的范圍,如可通過產品技術圖紙、管理系統內存儲的信息等,合理表明相關信息的內容和范圍。 第二,可采取如對供應商、客戶、來訪者等提出保密要求,對涉密的廠房、車間等生產經營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進行區分管理,以標記、分類、隔離、加密、封存、限制能夠接觸或者獲取的人員范圍等方式,對商業秘密及其載體進行區分和管理,對能夠接觸、獲取商業秘密的計算機設備、電子設備、網絡設備、存儲設備、軟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訪問、存儲、復制等措施,要求離職員工登記、返還、清除、銷毀其接觸或者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載體,繼續承擔保密義務等方式,以證明對相關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相關信息具有秘密性。 第三,對外經營活動過程中,可通過合同等形式約定對方對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03 合理選擇確權路徑 上述通過行政和司法確認相關權利的方法并非涇渭分明,企業可根據需要靈活采取對策,最大化保護其利益。以某兩家創新主體代表提出的關于擔心其技術泄露的問題為例進一步說明。 根據調研情況,兩企業的主營業務都包括提供工程、設備技術,兩企業的擔心都在于對外合作過程中,核心技術流失。對此,企業可視不同情形,通過商業秘密、專利法和著作權等制度實現其權益的保障。首先,其可采取商業秘密的形式保護其技術方案,此前已有所論述。其次,可通過申請方法或產品專利實現對相關技術內容的保護。專利保護的優點在于其通過行政授權確權的形式對權利人的權利予以公示,權利邊界更為清晰、對外排他效力更強,缺點在于需要向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周期相對較長,在審查過程中,相關的技術性內容需要公開,且在授權之后,專利權的保護期也受限于法律規定。另外,可以作品的形式獲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法第三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均規定了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等可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企業可就相關的設計圖申請版權登記,作為主張權利的初步證據。著作權的保護相對于專利權的保護時間更長,同時較于商業秘密的保護,其權屬證明規則相對簡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