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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侵權打“李鬼”!花花牛向侵權企業提起訴訟獲勝隨著花花牛公司的不斷壯大,市面上隨之出現了大量外觀與花花牛公司產品極其相似的飲品,該類產品的生產商不僅以“花花牛”為企業字號,還公開在瓶貼上打印“花花牛”字樣,有意造成消費者混淆 侵權產品與花花牛產品對比圖 現象:遭侵權,打“李鬼” 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是識別不同市場主體的核心標識。 花花牛公司全稱是河南花花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名下擁有多個類別的“花花牛”商標,最早的“花花牛商標”注冊時間是1998年6月份。“花花牛”商標和“花花牛”字號經過花花牛公司多年的宣傳和使用,獲得諸多榮譽和較高的市場知名度。 因此,“花花牛”屬于花花牛公司先使用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企業別稱、簡稱,且具有較高知名度。而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等類似企業,將“花花牛”商標用于自己的企業名稱中,并生產、銷售外觀和花花牛公司產品極其相似的飲品,且在該飲品上突出使用企業名稱,使消費者對市場主體及其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 花花牛公司法務專員表示,注冊商標權受法律保護,“花花牛”三個字不僅是花花牛公司商標圖案中的重要組成元素,同時也是公眾對對花花牛公司的簡稱。 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等類似企業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花花牛公司的合法權益,給花花牛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也侵犯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調查:對侵權提起訴訟 2020年8月,花花牛公司向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提起訴訟。 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在2017年注冊成立時,不僅未對“花花牛”文字予以審慎避讓,反而將其作為企業字號予以登記,并在涉案產品上突出使用“花花牛深圳公司”字樣,主觀上具有攀附花花牛公司高知名度、高商譽的故意,客觀上產生了市場混淆,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原則,損害了花花牛公司的合法權益。 基于以上事實,一審法院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更名并賠償損失20萬元,判令相關的生產商和銷售商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花花牛(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 其次,為清理市場侵權產品、維護花花牛品牌名譽、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花花牛公司對河南省內及周邊省份多地市場的20家生產銷售侵權產品的制造者、運營商,百余家超市、餐飲店等終端銷售商提起訴訟。 截止2021年5月份,經法院向侵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釋明,其中20余個案件的生產者、銷售者認識到違法行為,積極主動撤回銷毀市場上的侵權產品,承諾不再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相關損失。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豫知民終127號 說法:市場監管為花花牛保駕護航 蘭州浩辰知識產權,座機:0931-2211663,電話:150953235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