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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產法院:劉純燕“金龜子”商標糾紛案入選年度典型案例4月23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線上新聞發布會,通報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封面新聞記者在發布會上獲悉,法院公布了2019年度商標、競爭及壟斷典型案例,其中“金龜子”商標糾紛案入選典型案例。 據了解,2018年,劉純燕得知南京市一家少兒培訓機構將其藝名“金龜子”注冊為商標并進行使用,于是向原商評委提出宣告“金龜子”商標無效申請,并隨后獲得支持。 2018年10月19日,訴爭商標“金龜子”的注冊人李某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原商評委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錯誤,并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裁定,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定。 李某訴稱,“金龜子”是自然界中極為普通的昆蟲名,劉純燕作為一個節目主持人或配音演員,其“金龜子”藝名知名度體現在影視娛樂領域,遠遠未達到教育領域的地步。 而據相關資料顯示,劉純燕在1994—2014年間,使用“金龜子”作為藝名主持《七巧板》《大風車》《動畫城》等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少兒節目,并于2006年出版的自傳《我是金龜子》并在其參加的活動中大量使用“金龜子”藝名,其提交的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和劉純燕所獲榮譽中亦使用“金龜子”指代劉純燕。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龜子”既屬于第三人在節目中扮演的卡通角色名稱,也屬于其藝名,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關系,判斷該特定名稱能否作為在先姓名權保護客體的關鍵,是相關公眾能否將該名稱與在先權利人建立起穩定的對應關系。 因此,在案證據能夠證明相關公眾已將“金龜子”和劉純燕建立起直接指向關系,“金龜子”在少兒節目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劉純燕可就“金龜子”主張姓名權。原告主張“金龜子”只是劉純燕在節目中所扮演的角色名稱而不是藝名的抗辯,沒有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考慮到劉純燕的藝名“金龜子”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在少兒類節目中已建立起的知名度和與劉純燕之間的對應關系,原告在申請注冊訴爭商標時,應當知曉“金龜子”系第三人劉純燕的藝名這一事實,卻仍然在與該藝名具有知名度的相關服務上注冊訴爭商標,損害了劉純燕對“金龜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權。 據此,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劉純燕享有的在先權利,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該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