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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被判1200萬,小米回應了12月31日,針對法院判決小米使用“米家”商標構成侵權、被判賠償1200萬元一事。小米公司回應稱:判決不影響小米對“米家”商標的使用,本次訴訟結果僅為一審判決,小米還將提起上訴。 小米公司表示,杭州聯安所擁有商標是“MIKA米家”,我們所擁有使用的是“MIJIA”、“米家”及相關組合。本次訴訟只影響小米140款使用米家商標中的10款,小米“米家”商標絕大部分權益與此無關。 另外,小米強烈否認一審判決中杭州中院提及的小米利潤率30%的說法。小米2018年報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綜合稅后凈利潤率低于1%。 12月30日下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與小米通訊、小米科技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進行了宣判。 杭州中院認定:小米通訊、小米科技構成侵權,杭州中院要求小米通訊公司承擔1200萬元損害賠償責任,并承擔聯安公司維權合理開支103767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2103767元。 判決書顯示,擁有“MIKA米家”注冊商標的聯安公司,2012年在網絡通訊設備、攝像機、錄像機、揚聲器音箱、擴音器喇叭、電線、防盜報警器、報警器、聲音警報器”等商品上注冊了商標。有效期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2016年,小米推出了“米家”品牌。對此,聯安公司起訴指控小米通訊、小米科技在多功能網關、無線開關、對講機、智能攝像機云臺版等共計十款商品上、銷售網頁中使用“米家”標識構成侵權,遂提起訴訟,主張總計7800萬元的賠償。 杭州中院認為,聯安公司注冊涉案商標的時間是在2012年,小米“米家”推出是在2016年,本案不是搶注他人商標再提起訴訟的情形,聯安公司注冊本案商標并無惡意。 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被控侵權“米家”標識與“MIKA米家”注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小米通訊公司的大規?赡茏屜M者誤認為聯安公司的商品來源于小米,即產生反向混淆。因此判決小米通訊公司的侵權成立。 在賠償金額方面,杭州中院認為需要考慮被控侵權商品的利潤率以及侵權行為對利潤的貢獻率。小米方面除了京東的銷售渠道外,銷售侵權商品的“小米商城”、天貓“小米官方旗艦店”、“小米之家”均是直營,即由小米直接向終端消費者銷售,其利潤率顯然不應低于作為中間商的京東的利潤率,據此可以確定小米的利潤率不低于30%。 在綜合考慮全案因素的基礎上,排除“小米”的商標、侵權商品實物及其中所含技術等因素對利潤的貢獻后,再行確定涉案侵權行為對小米方面利潤的貢獻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