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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站申請注冊“彈幕”二字為商標被駁回近日,嗶哩嗶哩(簡稱B站)公布年度彈幕數據,“AWSL”以3296443次發送成為2019年B站年度彈幕。開啟彈幕已經成為當前很多年輕人看劇時的習慣。有網友詢問,“彈幕”是網民逆天創造力的體現,但是“彈幕”二字本身能注冊為商標嗎? 前不久,北京知產法院審理了一起“彈幕”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件。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原商標局)申請注冊“彈幕”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5類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絡提供商業信息;為商品和服務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等服務上。 商標局及原商評委均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駁回其注冊申請。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該決定,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彈幕”一詞通常是指網絡視頻中屏間飄過的網友評論,“彈幕”指定使用在廣告;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通過網絡提供商業信息等服務上,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不易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難以起到區分不同服務來源的功能,不能作為商標注冊。北京知產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商標本質上是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具有顯著性是商標的最基本要求。具有顯著性的前提是相關公眾會將該標志認知為商標,如果相關公眾不會將標志作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加以認知,則該標志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的顯著特征,強調的是商標標志這一符號本身具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使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商標標志將商品或者服務與特定來源建立起相對穩固的聯系。通常來說,過于簡單的數字字母、裝飾性圖案、廣告用語等由于標志本身的特性,使得其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功能“先天不足”,在沒有其他因素的情況下,一般不具有商標法意義上顯著特征,不能獲得注冊。 本案中,相關公眾在看到“彈幕”時,通常會將其認知為觀看視頻時屏幕上實時呈現的字幕本身,而不會將其識別為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 |